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者理性参与宁波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以下统称基金份额)转让平台(以下称本中心转让平台)转让业务,提示市场风险,保护转让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71号)《宁波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投资者适当性规则,是指根据本中心转让平台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本中心转让平台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二章 合格投资者一般标准
第三条 参与本中心转让平台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自然人投资者暂不得参与本中心转让平台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四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最终投资者满足中国证监会合格投资者规定的视为合格投资者。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直接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五条 在基金份额转让前已持有该基金份额并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规定的投资者,不受本规则第三条规定限制,可以参与已持有基金的份额转让业务。
第六条 参与基金份额转让的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意愿和能力,具有丰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或专业投资分析能力,并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必须通过合规方式参与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条 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法律、法规、本中心转让平台有关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从事证券交易、基金交易及股权交易的机构,不得参与本中心转让平台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八条 本中心转让平台可以根据情况对合格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中心转让平台制定的合格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与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为准,但本中心转让平台的标准严于监管要求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特别标准
第十条 基金份额转让前,基金份额出让方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具体情况及合格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结合单只基金持有人数量上限确定针对当次标的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特别标准。
第十一条 单只基金的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特别标准不应低于本中心转让平台合格投资者适当性一般标准。
第十二条 单只基金的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特别标准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基金份额出让方及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
向本中心转让平台书面说明变更原因,经本中心转让平台审核确认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本中心在意向受让方报名完成后,将意向受让方报名情况反馈给转让方,由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资格做最终确定。
第四章 合格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本中心转让平台基金份额转让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本中心转让平台相关规定,了解本中心转让平台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和合格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确定投资目标,全面客观评估自身的承受能力、自身的经济实力、转让产品认知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本中心转让平台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通过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本中心关于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在本中心转让平台申请开立基金份额交易账户需提交基金份额开户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自律与真实性承诺函及资质证明等文件。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在本中心转让平台开户需提供相关登记备案证明及机构运营证明文件;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在本中心转让平台开户需提供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证明及营业执照;
(三)其他法人单位或组织在本中心转让平台开户需提供最近一年末或最新一期的净资产证明文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要求的,以及本中心转让平台另有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风险自负”的原则,承担相关转让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基金份额转让的履约责任。
第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格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转让场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或存在本中心转让平台认定的其他不当情形的,本中心转让平台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受理其新申请业务及已受理业务;
(五)取消合格投资者资格;
(六)本中心转让平台有权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及其业务人员参与本中心转让平台业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本中心转让平台将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建议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开立基金份额交易账户但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投资者,不得参与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对合格投资者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不对因相关申请材料的疏忽、错误、遗漏等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本中心转让平台负责解释和修订。
Copyright©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备案号:浙ICP备16008751号-1